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應注意哪些問題?
2017/9/20 9:57:24??????點擊:
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及《民棄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4條~第119條的規定: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一F。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一卜。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2.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的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6.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8.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9.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及《民棄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4條~第119條的規定: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一F。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一卜。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2.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的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6.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8.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9.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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